GMO AI&ロボティクス商事株式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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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政策

1.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本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公司内部规定及其他规则,并对在业务活动中处理的个人信息进行妥善管理与保护。为了让客户、商业伙伴、股东以及本公司的董事和员工(以下统称"利益相关方")能够安心放心,我们制定并施行以下隐私政策,建立并持续改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

2. 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

1) 所获取的个人信息项目
公司名称、姓名、地址、电子邮箱、电话号码、手机号码
2) 使用目的
  1. 为提供本公司服务所需,进行身份认证、业务处理、计费、收款、付款确认、信用管理,以及与服务相关的变更、追加、停止等管理处理与通知。同时用于处理与上述事项相关的客户咨询。
  2. 当用户使用本公司服务时,作为本公司发送电子邮件或邮件信件的收件地址使用。
  3. 通过电子邮件或邮件信件向用户通知本公司服务运营或提供方面的各类信息。
  4. 通过电子邮件或邮件信件向用户通知本公司提供的其他服务或本公司关联公司提供的服务的各类信息。
  5. 通过电子邮件或邮件信件向用户通知本公司合作伙伴所提供服务的各类信息。
  6. 用于改善本公司服务、本公司关联公司或合作伙伴提供的服务,或通过调查、分析等其他用途制作统计资料。
  7. 用于通过本公司服务相关的活动或抽奖发送奖品,或用于活动运营。
  8. 在用户提出申请并能够确认申请来自用户本人的情况下,向其披露信息。
  9. 在国内外公共机构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披露与本公司服务用户相关的信息。

3. 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及共同使用

本公司将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以及下述披露的情形下,向第三方提供或共同使用个人信息。在向位于境外的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时,本公司还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第1款及第2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境外国家的名称、该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以及该第三方所采取的保护措施。

1) 共同使用个人信息时
  1. 在集团公司之间使用时:
    1. 共同使用方的范围:登载于(https://group.gmo/en/company-profile/groupinfo/)的集团公司。※今后可能因新设立、合并或重组等而发生变更。最新信息请参阅上述网址。
    2. 使用目的:在各集团公司所定义的"个人信息使用目的"范围内,于全体集团公司之间共同使用。
    3. 共同使用的个人信息项目:姓名、地址、电子邮箱、电话号码、合同信息以及为实现上述目的所需的其他项目。
    4. 管理责任主体:GMO Internet Group, Inc.(代表者:董事长兼集团代表 熊谷 正寿)
  2. 在集团公司以外的情况下:

    如有需要披露的事项,将在下文列示。

    • 目前无适用事项。
2) 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时:

如有需要披露的事项,将在下文列示。

  • 目前无适用事项。

4. 个人信息的正当获取

本公司通过正当的方式,并仅在必要的范围内获取个人信息。

5. 个人信息的披露等

若您希望披露、更正、删除您的个人信息(不含从股东处获取的信息)或被告知其使用目的,或希望披露向第三方提供的记录,本公司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7条的规定,在合理范围内迅速予以处理。如不存在相关个人信息,亦将立即向您通知。
联系方式:https://ai-robotics.gmo/en/contact/

6. 匿名加工信息

匿名加工信息是指对个人信息进行加工处理,使其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无法复原为原个人信息的、与个人有关的信息。

1) 制作匿名加工信息时:
  1. 本公司将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进行妥善加工。
  2. 本公司将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针对所删除的信息及加工方法采取安全管理措施,防止泄露。
  3. 本公司将披露所制作的匿名加工信息中包含的信息项目。
  4. 本公司不会将其与其他信息进行比对,以从原个人信息中识别出特定个人。
2) 向第三方提供匿名加工信息时:
  1. 本公司将事先披露所提供的匿名加工信息中包含的信息项目及提供方法。
  2. 本公司将向第三方明示所提供的信息为匿名加工信息。
  • 目前无适用事项。

7. 假名加工信息

假名加工信息是指对个人信息进行加工处理,使其在不与其他信息比对的情况下无法识别特定个人的、与个人有关的信息。

1) 制作假名加工信息时:
  1. 本公司将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进行妥善加工以创建假名加工信息。
  2. 本公司将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针对在创建过程中所删除的信息及加工方法采取安全管理措施,防止泄露。
2) 获取假名加工信息及所删除信息等时:
  1. 本公司将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针对所删除的信息等采取安全管理措施,防止泄露。
  2. 本公司在取得属于个人信息的假名加工信息时,如未事先披露其使用目的,将依据本政策第 2 条"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迅速予以披露。
3) 将假名加工信息作为数据库处理时:
  1. 本公司将采取必要且适当的安全管理措施,以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篡改、泄露、丢失和损坏。
  2. 本公司不会将其与其他信息进行比对,以从原个人信息中识别出特定个人。
  3. 本公司不会将假名加工信息中包含的联系方式或其他信息用于拨打电话、邮寄信函或电报、通过传真或电子方式发送、或上门拜访等用途。
  4. 除《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1条第9款规定的豁免情形外,其他处理将依照本政策第 1 条"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进行。

8. 与个人相关的信息

与个人相关的信息是指有关在世个人的、且不属于个人信息、匿名加工信息或假名加工信息的信息。

1) 从第三方处作为个人数据获取与个人相关的信息时:
  1. 通过将从客户处取得的个人信息与第三方提供的与个人相关的信息进行比对,与个人相关的信息可能会成为可识别的个人数据。相关与个人相关的信息项目:全部与个人相关的信息。取得后的使用目的:依照本政策第 2 条"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进行。
2) 作为数据库向第三方提供与个人相关的信息时:
  1. 本公司将向以下第三方提供与个人相关的信息。该第三方可能会将所提供的与个人相关的信息与其持有的个人信息进行比对,使其成为可识别的个人数据。下文将列示相关第三方及与个人相关的信息项目。
  2. 取得后接收方所使用的目的,将由接收方负责通知或公开披露。
  • 目前无适用事项。

9. 咨询与投诉受理窗口

如对本公司所取得的个人信息有投诉或咨询,请通过下方网址的咨询窗口与本公司联系。本公司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包括直接到访本公司)受理投诉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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